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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  言
                   FOREWARD

   《员工手册》旨在向中山市众智人才派遣服务有限公司派往各合作单位、机构工作的社会化员工介绍有关管理制度、薪酬、福利、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安全和培训等方面的情况。员工是公司的最宝贵财富,本手册主要介绍有关的人力资源管理政策和员工待遇以及其它与员工管理有关的事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由于每个合作单位及机构工作性质、工作岗位的不同,社会化员工应同时遵守众智派遣服务机构和实际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两个单位的规章制度有冲突时,以实际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为准。
   随着公司的不断发展,我们将适时修改和补充新的内容,以供员工参阅!感谢您的支持!

                              中山市众智人才派遣服务有限公司
                                  二OO七年十月

                第一章 员工招聘
1.1 权限
  用工单位提出用人需求,与中山市众智人才派遣服务有限公司联合发布招聘信息,并共同组织面试或考试,或由用工单位自行组织面试招聘工作,由用工单位最终决定录用人员名单。

1.2 原则
  公司或用工单位招聘员工,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

1.3 程序
  招聘员工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确定招工人数、时间、条件、方式;

  1. 拟定并公布招聘简章;
  2. 面试(考察)录用;
  3. 通知报到时间、地点;
  4. 体格检查;
  5. 签订劳动合同;
  6. 备案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

1.4入职指引

(1)录用员工应在入职一周内向公司提供以下资料:

  1. 最高学历证、学位证、职称证、技术等级证、岗位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2.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 婚姻证明及计划生育证明;失业证或外出人员就业卡。
  4. 银行帐号清晰复印件并签上本人姓名;
  5. 原单位离职证明;
  6. 填写人员登记表;
  7. 免冠红底半寸照片5张、一寸彩照1张;

(2)当个人资料有以下更改或补充时,请员工务必第一时间内通知公司派遣管理部门,以确保与员工有关的各项权益:
  1. 姓名;
  2. 家庭住址;
  3. 电话号码;
  4. 婚姻状况;
  5. 出现事故或紧急情况时的联系人;
  6. 培训结业或进修毕业;
  7. 工资帐户;

1.5 审查资料
  公司及用工单位提倡正直诚信,并保留审查员工所提供个人资料的权利;个人资料如有虚假,除由员工本人一概承担由此引发的后果及责任外,同时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或用工单位并不付任何经济赔偿责任。

                第二章 劳动合同
2.1 劳动合同订立
  劳动合同是公司与员工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凭证,员工自被公司正式录用之日起,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劳动合同。员工自收到合同文本之日起3日内双方协商一致后签约。劳动合同书一式两份,公司和员工各持一份。

2.2 劳动合同期限
本公司劳动合同期限分为下列三种:
  1. 固定期限;
  2. 无固定期限;
  3. 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2.3 试用期
(1).试用期由公司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与员工协商约定,明确试用期内的要求及责任。
(2).员工劳动合同期满后续订劳动合同时,若改变工种或工作岗位的,重新约定试用期,不改变工种或工作岗位的,不再约定试用期。


2.4 劳动合同内容
根据《劳动法》第19条规定,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包括下列内容:
  1. 劳动合同期限;
  2. 员工工作岗位及承担的工作内容;
  3. 公司为员工提供的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4. 劳动时间;
  5. 教育与培训;
  6. 劳动报酬;
  7. 劳动纪律;
  8. 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9. 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10. 公司与员工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

2.5 劳动合同的履行}
  1. 劳动合同订立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公司和员工都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2. 员工承担的劳动工作任务只能由员工本人履行,不得由他人代替。
  3. 当公司或用工单位遇有紧急情况时,可指令员工临时承担劳动合同约定之外的劳动任务,员工不得拒绝其所能承担的劳动。

2.6 劳动合同的变更
  1. 劳动合同变更包括修改原合同的某些条款和补充新的条款。
  2. 当引起劳动合同变更的原因出现时,公司和员工均有权提出变更劳动合同的请求。
  3. 公司或用工单位如遇转产、调整生产任务或生产经营项目、重新劳动组合、调整工资或员工福利分配方案、经  4. 营发生严重亏损等情况,可以向员工提出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
  5. 员工如遇身体健康发生变化、劳动能力部分丧失、所在岗位与其职业技能不相适应等情况,可向公司提出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
  6. 劳动合同变更时按下列程序进行:

   1)预告变更请求。公司或员工需要变更劳动合同时,应向对方提出书面请求,说明变更合同的条款,变更合同的理由、条件及请求对方答复的期限。
   2)作出变更答复。一方得到对方提出变更合同的请求后,应在请求十五日内作出答复,逾期不答复,视为同意变更劳动合同。
   3)签订变更合同协议。公司和员工之间就变更劳动合同协商一致后,签订书面协议,约定生效日期,由双方签字盖章。
   4)申请鉴证。对于已经变更的劳动合同条款,可送劳动合同鉴证机关鉴证。
   5)公司或用工单位对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有权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或员工提出劳动合同前6个月内,调整其工作岗位并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
   6)除法定原因或不可抗拒的客观因素外,因变更劳动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提出变更合同请求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2.7 劳动合同的解除
  1. 公司和员工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另一方表示同意,即可解除劳动合同。
  2.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4)严重违反计划生育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劳动教养的。

  3.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经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不能胜任工作,经公司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公司经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可以随时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公司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公司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5. 员工经提前30日书面通知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因未履行完劳动合同规定及其他规定约定的义务而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约定承担责任及赔偿。
  6. 对于符合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公司一般在7日内办理完各种手续。
2.8 裁员
  如公司因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达到政府规定的困难企业标准时,有权依照国家规定裁减员工。
2.9 劳动合同终止
  1.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或公司与员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双方同意续订合同或同意在终止条件出现时继续履行合同时则例外。
  2. 员工达到退休、退职条件或死亡时,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3. 公司被依法撤销、解散、歇业或被宣告破产,劳动合同自然终止。
2.10 劳动合同续订
  1.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公司经与员工协商同意,双方可续订劳动合同。
  2. 司一般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员工书面告知是否续订劳动合同的意向,员工需在接到书面告知后的15日内作出答复,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续订劳动合同协议。
  3.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因公司原因未办理终止劳动关系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由公司与员工协商续订劳动合同的有关事宜。

                 第三章 工作时间及休息

3.1 标准工作时间
公司实行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制度。员工工作时间为每日8小时,每周40小时,不包括上下班路途时间和午膳时间。
3.2 不定时工时工作制
  1. 公司可对下列员工实行不定时工时工作制;
  2.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
  3. 司机、保安、仓库管理等人员;
  4. 其它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计算工时的员工。

3.3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公司可对下列员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1. 因工作生产需要,需连续作业的员工;
  2. 因生产受季节、自然条件限制的员工;
  3. 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
  公司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方式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或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时时制等。

3.4 延长工作时间
  公司因工作(生产)需要,经与员工协商后,有权决定延长工作时间。延长工作时间由部门主管提出,经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审核,报主管经理审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需无条件服从公司延长工作时间的安排:
  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它原因,威胁员工的生命健康及公司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的,必须及时抢修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5 休息日
按用工单位要求安排员工休息。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休息日以排班轮休日为准。
3.6 法定节日休息
公司员工享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节日休息,法定节日共十天,包括:
新年(一月一日),休息1天;
春节(农历正月初一至初三),休息3天;
劳动节(五月一日至三日),休息3天;
国庆节(十月一日至三日),休息3天。
3.7 婚丧假
   1. 员工达到法定年龄结婚,可享有3个工作日的婚假,员工如属晚婚(其中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初婚为晚婚),公司给予10个工作日晚婚假。婚假不可以拆分休息,员工应在结婚登记后半年内申请婚假,过期视为无效,申请婚假时请向人力资源部附本人结婚证复印件。
  2. 员工的直系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时,公司给予3个工作日的丧假。

3.8 女员工产假

  1. 产假:女员工计划内生育,享有90天产假。其中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产前假不得移到产后使用,若员工提前生产,不足之日和产后假合并使用;若员工推迟生产,超出之日按病假规定执行。
  2. 女员工违反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时,其休息时间不享受产假待遇,发现严重违反计划生育行为的员工,公司予以解除劳动关系处罚。

3.9 病假
  员工因疾病(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除外)必须治疗和休养的,凭医院证明申请病假,病假期限参照《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执行。病假按日平均工资标准扣除工资,医疗期工资标准按公司规定发放。

3.10 事假
  员工因事请假,需事先向本部负责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休假。特殊情况(遇急事或不可抗力)不能事先请假者,应致电本部负责人准假,事后补办请假手续。不请假擅休者,视为旷工。事假按日平均工资标准扣除工资。

3.11 旷工
  员工凡是有旷工现象出现,连续旷工超过三天以上或年度累计旷工十五天的,公司将解除劳动关系,并不作任何经济补偿。

                第四章 工资

4.1 通则

  1. 工资分配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2. 公司将定期对内考察公司员工各级薪酬水平,对外收集本行业劳动力市场薪酬状况,力求建立公平、合理、极具竞争力的薪酬体系;
  3. 建立健全工资分配的约束机制,实行员工民主参与、监督工资分配的制度。

4.2 工资组成
  工资是用工单位基于建立劳动关系,按照员工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员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一般包括:各种形式的工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技能工资等)、奖金、津贴等。但不包括用工单位按照规定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按照规定标准支付的独生子女补贴、丧葬费、抚恤金等国家规定的福利费用和属于非劳动报酬性的收入。

4.3 工资确定
  当员工顺利通过试用期后,用工单位根据其工作岗位、学历、职称、技术程度、工作年限等要素,按用工单位要求统一确定其工资标准。

4.4 工资支付

  1. 公司以人民币形式按照确定的工资支付周期足额支付工资,不得拖欠或者克扣;
  2. 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可以按月、周、日、小时确定;
  3. 公司应当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员工本人。员工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以委托他人代领,但应当出具委托书;用工单位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的,应当在约定的工资支付日将劳动者的工资足额存入其工资帐户。
  4. 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应享受的医疗期及治疗期内,用工单位按规定支付病假工资,病假工资按不低于中山市当年城镇在岗职工最低工资的80%标准计发。

4.5 工资扣除
 1. 员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有权对其工资部分进行代扣代缴:
个人所得税;
由员工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
法院判决、裁决中要求公司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
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双方约定的可以从员工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2. 员工过错造成用工单位直接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公司可以从其工资中扣除赔偿费。

                第五章 公司福利

5.1 年度体检
  公司或用工单位每年为员工组织一次体检,以确保每位员工身体健康的投入工作.体检由人力资源部统一组织,在公司指定的医院进行,

5.2 公司活动
  公司为员工组织经常性的体育和娱乐活动,员工均有机会参加公司每年定期和不定期举行的运动会、晚会、座谈会等活动。

              第六章 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6.1 社会保险
  员工自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次月起,公司按照国家规定为员工缴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并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关系。

6.2 员工退休退职
员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办理退休手续:

  1. 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2. 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3. 因工伤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4. 员工非因工伤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5. 员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由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6.3 社会保险待遇
  员工依照国家规定享受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待遇。员工享受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凡应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给付的,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规定享受;凡应由公司给付的,公司按规定给付。

                第七章 劳动安全卫生

7.1 安全卫生责任制

  1. 公司与用工单位共同建立并实行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各级管理人员对其分工范围内的劳动安全卫生负责,员工对其工作生产岗位的劳动安全卫生负责,以此确保员工严格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遵守操作规范。
  2. 员工在工作生产劳动过程中,必须自觉接受安全检察员的检查和监督,按指令消除不安全因素

7.2 安全卫生教育
  公司共同对员工进行必要的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包括:政治思想教育、劳动纪律教育、职业道德教育、法律知识教育、操作技能教育、典型事故经验教训的教育。所有员工必须接受部门教育、室教育、班组教育及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应用的安全教育。

7.3 安全卫生环境
  用工单位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工作条件,按照员工劳动岗位安全卫生需要,构造安全卫生措施,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及装备。

7.4 安全培训
  对于从事特种作业的员工,应先参加相关安全培训,并取得相应的特种作业资格证书后,持证上岗作业。

                 第八章 员工培训

8.1 一般培训
  用工单位根据工作生产的实际需要,有计划地对员工进行在岗、转岗、晋升、转业培训,对学徒及新录用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员工有义务接受公司安排的各类培训

8.2 脱产培训
  员工经用工单位批准进行半年以上脱产业务培训时,公司与员工签订培训合同,明确培训目标、内容、期限、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公司按照培训合同的约定,保证员工的学习时间,创造学习条件,发挥所学所长;员工必须履行培训合同约定的义务,服从公司工作安排,搞好本职工作。

8.3 业余培训
公司鼓励员工在工作时间之外参加各种学习和技能培训。

8.4 员工退还培训费(或培训费管理)
由用工单位支付培训费用参加专业技能培训的员工,完成培训后提前终止劳动合同者,应按合同约定或国家有关规定退还培训费用。

              第九章 劳动纪律

9.1 时间纪律

  1. 员工必须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并按用工单位规定在考勤卡上打卡记录。无故不打卡者,视为旷工。严禁员工代他人打卡。
  2. 员工在工作时间内因事必须事先请假。

9.2 组织纪律

  1. 员工在生产劳动或工作过程中,必须听从命令,服从用工单位管理人员的指挥和调整;
  2. 员工在工作时间内不可高声谈笑,不得扰乱生产、工作秩序;
  3. 员工必须保守公司及用工单位机密,对公司及用工单位的生产经营、人事安排、工资分配等不得随意外泄;
  4. 员工未经上级主管安排,非工作时间不得留在工作区域内;
  5. 生产作业区一律谢绝参观,如有因公需要进入工作区,除公司或用工单位领导指定接待人员陪同外,员工不准带任何人进入工作区内。
  6. 员工不得擅自处理非职权范围内的公务。

9.3 岗位纪律

  1. 员工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本岗位的工作生产任务,并严格执行岗位工作规程、操作规程、设备维修规程、安全技术规程的要求,保障岗位生产秩序和产品质量;
  2. 员工工作时间不得随意离岗、串岗,不得在生产工作岗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3. 员工上、下班前,应坚持岗位交接制度,只有确认各项设备、装置、工具及工作作业面处于安全状态后,下班人员方准离岗,上班人员方可作业;
  4. 员工上岗工作期间,未经授权或批准,不得乱动或私用任何生产工作设施、设备、仪器及其他物品;
  5. 员工上班前和上班期间不准喝酒,禁火地区不得明火和吸烟。

9.4 协作纪律

  1. 用工单位内各工种之间、工序之间、岗位之间应保持良好的协作关系,因生产工作需要时,应相互支持,不得推诿,不得拒绝,不得相互设置障碍影响业务开展。凡生产工作有联系或承担共同任务的,应密切合作,不得独立运作和各行其事。
  2. 公司内部各级组织、各个部门上下级之间应保持信息畅通,相互配合,做到下级服从上级、个人服从集体、局部服从全局。

9.5 安全纪律

  1. 员工进入工作区或办公区,必须自觉接受安全检查员的安全检查,对于安全检察员发现和提出的问题,必须立即纠正。
  2. 员工在工作过种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技术规程和操作规程,不得违反有关制度。
  3. 工作内所有工作设备、工具、信号、装置等,均不得带故障运行。对于? 检修的设备,未经安全管理人员同意不得使用。工作现场的不安全因素未消除的,不得擅自作业。

9.6 品行纪律

  1. 员工不得利用公司或用工单位内岗位、职位之便,进行不忠实欺诈行为或营私舞弊,对任何事情,应如实禀告,不隐瞒,不虚报、不伪造。
  2. 员工应仪表整齐大方、行为端正、待人接物谦虚有礼,廉洁自律,保持较高的办事效率;未经公司同意,任保人不得向客户或其他单位、人员,以任何方式索取任何利益、礼物和佣金。
  3. 员工不得将公司的信纸、信签、信封及其他文具用品挪作私用。
  4. 员工不得制造和散布谣言,诽谤或恶意攻击其他员工,不得损害上级或? 同事的声誉,或捏造事实,煽动员工对公司及用工单位的不满情绪和怠工。
  5. 公司任何区域应保持清洁美观,员工不得乱拋垃圾,不得损伤、弄污设备和设施,未经批准,不得在公司内张贴标语、图片、传单等。
  6. 员工应关心和热爱集体,勤俭节约,爱惜和爱护公司财物,爱护一切公共设施及绿地、花草、树木等环境保护设施。做到语言文明,风格高尚,保持和善的人际关系。

9.7 其他纪律
由各用工单位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第十章 奖励和惩罚
10.1 一般原则
  1. 公司或用工单位通过实施奖惩制度,加强劳动管理,激发员工的主人翁责任感,鼓励劳动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正常的生产和工作秩序,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促进企业发展。
  2. 实施奖惩制度,坚持思想政治工作和经济手段相结合.在奖励上,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在惩罚上,对违纪员工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3. 实施奖惩制度,坚持及时、公正、有效原则,以法规、章程、制度为依据,以事实为准绳,民主评议、公开透明、公正合理、实事求是。

10.2 权限和程序
  1. 权限。公司派遣员工的奖励权属于用工单位行政领导或高级管理人员;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了奖惩权限的,执行法律、法规的规定。
  2. 程序。对员工实施奖励或惩罚,一般先由用工单位直接主管部门提出建议,经公司和用工单位领导审核后,产生决定后告知员工。法律法规规定有特别程序的,执行法律法规的规定。

10.3 奖励
  1.
员工有下列表现之一者,公司或用工单位给予适当奖励:
   1)在完成工作任务,提高服务质量、节约财源、能源或降低损耗及成本方面有显著成绩者;
   2)在项目研究、产品设计、技术改造、市场营销创新、改善劳动条件等方面,取得重大成果或者显著成绩的;
   3)对公司改进经营管理、安全生产提供建议,使公司获得明显经济效益的;
   4)保护公共财产,防止或挽救事故有功,使公司及其他员工的利益免受重大损失者;
   5)一贯忠于职守,积极参与工作,廉洁奉公,事迹突出、表现杰出者;
   6)在其他方面有显著功绩者
   2.对员工的奖励具体参照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执行。

10.4 惩罚
  对员工的惩罚分为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解除劳动合同。经济处罚 根据员工违纪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金额大小而给予酌情承担的赔偿费,但扣除赔偿费后的月工资余额不低于中山市城镇在岗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员工有下列违纪行为的应在行为确认表上签字(不签名者可由当场三人签名有效)。经教育后仍不改正者,根据其行为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1. 警告: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警告:

  1).一月内累计迟到或早退3次者;
  2).工作时间内擅离工作岗位,或集众谈天、嬉笑者;
  3).不注重环境卫生随地丢杂务及更改、涂写用工单位设施者;
  4).疏忽过失致公司轻微损失者(结算到当事人一月工资报酬内金额);
  5).未经许可,擅自带外人入用工单位参观者;
  6).事前不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30分钟内不上班者;
  7).涂改工卡,代替他人打卡者;
  8).当班需穿工作服,不穿工衣者或衣冠不整者;
  9).对上司、同事、客户表现不礼貌者;
  10).工作不认真者(工作时上网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浏览或看报纸、杂志等)
  2.记过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改过(一年内累计2次警告作记过一次),并减去当月奖金50%。
  A、在工作场合酗酒闹事,影响秩序者;
  B、在工作场所造私人物件者;
  C、工作不努力,未按要求完成任务,屡教不改者;
  D、携带违禁物品进入工作场所者;
  E、损坏公司物品,造成公司经济损失者(结算当事人一年工资报酬内金额);
  F、未经许可擅入其他工作场所或进入禁止场所内者;
  G、不遵守安全卫生规定事项者;
  H、供不真实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或借用他人所有者;
  I、公司规定不能吸烟场所抽烟或食毒品者;

  3.  记大过者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记大过(一年内累计2次记过作记大过一次),并退减当月奖金100%。

  1. 在工作场所聚赌或斗殴者;
  2. 故意浪费公司或用工单位财物或办事不当使公司或用工单位利益受损害者;
  3. 直属主管对所属人员明知舞弊有据,而予以隐瞒、庇护不举报者;
  4. 泄露公司或用工单位机密或者谎报事实者;
  5. 利用工作之便,擅自做私人事务者;
  6. 滋生事端,聚众闹事,影响公司正常工作者;
  7. 伪造或涂改公司任何报告或记录者;
  8. 违反安全条例或从事任何足以危害安全的行为;
  9. 违反规章,造成事故使公司或用工单位财产遭受损失或危害他人安全者;
  10. 接受任何种类的贿赂,例如任何礼物或诱惑,诱使员工贪污或影响其本职工作者;
  11. 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作解除劳动关系处理。一年内累计2次记大过做解除处理。

  1. 未按照公司或用工单位规定或指示,擅自改变工作要求,致使发生错误,使公司或用工单位蒙受损失者;
  2. 携带违禁品进入公司或用工单位者;
  3. 因事故或过失行为造成公司或用工单位的重大损失者;
  4. 散播或制造谣言而妨害工作秩序,危害他人生命安全者;
  5.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贿受贿,使公司或用工单位经济利益遭受损失者;
  6. 损公肥私、挪用公款、使公司或用工单位经济利益遭受损失者;
  7. 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或者违反公司或用工单位规定,造成事故,使公司或用工单位财产遭受损失者;
  8. 违反保密协议,泄露秘密,造成公司或用工单位损失者;
  9. 严重违反国家的计划生育条例者;
  10. 食毒品者;
  11. 触犯法律、法规,经政府职能部门确认犯罪行为属实者;
  12. 犯有其他严重错误者

               第十一章 劳动争议
11.1 通则
  公司与员工之间若发生劳动争议,双方均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除非员工不愿协商或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任何一方均可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提起诉讼。
11.2 调解委员会
公司依法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员工和公司申请调解的劳动争议。

                第十二章 附则
12.1公司各合作单位可依据本规章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与本规章具有同等效力。
12.2本规章由中山市众智人才派遣服务有限公司共同编制、印刷并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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